“带薪拉屎”被解雇 员工也不能薅公司“羊毛”

来源: 中国甘肃网


(资料图片)

在天津一公司,员工王某因为患有肛肠疾病,后经手术治疗仍不见好转,每次上厕所都会有疼痛感,以至于每次上厕所时间都需要3至6个小时。公司发现后依据《员工手册》中的规定,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王某不服,先后向仲裁委、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然而,他的诉求都被驳回了。法院认为,王某长期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行为属于因私离岗,违反《员工手册》中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雇他的行为合法有效。(中国新闻网)

俗话说,人有三急。上厕所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一般一次也就几分钟十几分钟,如果因为正常上厕所的原因被解雇,肯定冤枉。然而,天津这起劳动纠纷案比较特殊,员工王某因肛肠疾病,每天在厕所消耗3-6小时,可谓“带薪拉屎”,已经超出了正常生理范围,其被公司解雇冤不冤呢?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笔者认为,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员工违反公司合法的内部规章制度,受到惩罚甚至被解雇,合情合理合法,员工也不能薅公司的“羊毛”。

该公司解雇王某的依据,是《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则。该规则第一部分“就业规则”第79条第1款第(3)项规定,“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的,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2013年4月,公司与王某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时,其看过该规则,并签字确认。也就是说,王某对该规则无异议。而王某长期长时间“带薪拉屎”的事实,显然触犯了这一规则的“红线”,最终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此案例属于个案,但仍有现实意义。王某患有肛肠疾病,2014年12月,经手术治疗后仍不见好转,导致每次停留卫生间的时间为47分钟至196分钟,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则长达3至6个小时,开始了他的“带薪拉屎”之旅。王某身体的特殊情况和痛苦,虽然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长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如果因为患病身体不适或疼痛等原因,无法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请病事假去就医或休息,等病情稳定后能够适应工作再上班,相信公司也会理解并准假。但以病情为借口“带薪拉屎”,就显得十分不地道,也不值得同情。这种薅公司“羊毛”的做法,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无疑也是不公平的。

法律是公平的,不会袒护任何一方。王某诉求继续“带薪拉屎”的无理要求,被法院判决驳回,并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彰显了公平正义。其实,公司和员工之间是一种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不是谁有病谁就有理。公司给员工提供了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福利保障等条件,员工则要按照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质量标准。如果员工不能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或者长期“摸鱼”、旷工等,违反了合法的内部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则依法有权对员工进行惩罚或者解雇。对此,广大员工当有自知之明,不要以一些荒唐、无理的要求维权,最终被法律打了脸。

总而言之,公司不能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同样也不能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双方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规范自己的劳动和管理行为,从而构建平等、和谐的劳资关系,类似“带薪拉屎”纠纷才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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