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际商城昌平违法无证建设被罚6万 为珠江投资子公司

来源: 中国经济网

近日,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国际商城”)罚款6万元,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违法事实为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南地块二期-3售楼中心改造工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查询发现,中关村国际商城为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投资”)旗下子公司。

2020年7月7日,昌平区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队接到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管理科移送的《住建委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单》,移交单反映中关村国际商城存在上述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20年7月15日,通过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中关村国际商城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由中关村国际商城建设,由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在开工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目前该装修工程已完工。该工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中关村国际商城的王某。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关村二期-3售楼中心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中关村国际商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及《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责令中关村国际商城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上述罚款处罚。

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7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昌建)字[2020]第640031号。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建筑许可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国家对建筑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进行从严和事前控制的管理,对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业内人士指出,违法无证施工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工程质量、结构和施工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活动中,意图绕开监管部门的监督,有的采用未经检验、检测的材料用于建筑工程,甚至于将建筑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建,导致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项目信息指出,由中关村国际商城建设的位于昌平区北清路与八达岭高速公路交叉口处中关村国际商城综合购物中心用地(南区)项目名称为峯汇国际中心。公开资料指出,珠江峯汇国际占地面积为10647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65000平方米;容积率为1.42;绿化率为30%。

中关村国际商城成立于2001年12月12日,为珠江投资旗下二级子公司。其股东结构如下: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75.93%,认缴出资20500万元;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4.07%,认缴出资6500万元。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珠江投资子公司。

官网显示,珠江投资成立于1993年,26年来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开发社会投资项目,全国布局城市更新、能源与基础设施、商业、产业、住宅、教育、医疗、文化、科技、金融十大业务板块。截至2018年底,珠江集团总资产超3,000亿元,累计开发了150余个项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记者 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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