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商投顾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遭责令暂停新增客户6个月

来源: 中国网财经

上海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上海亚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商投顾)采取责令改正及责令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经查,亚商投顾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未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二是未按时报告业务场所、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人员变化情况;三是业务制度和内控管理不健全,合规管理不到位;四是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未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五是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六是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30号令)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亚商投顾采取责令改正及暂停新增客户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亚商投顾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6个月。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30号令)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30号令)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亚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责令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上海亚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未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二是未按时报告业务场所、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人员变化情况;三是业务制度和内控管理不健全,合规管理不到位;四是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未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五是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六是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30号令)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暂停新增客户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6个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按期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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