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透景生命股东启明维创违规减持 吃深交所监管函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深交所网站昨日发布对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透景生命”)的监管函显示,透景生命持股5%以上股东启明维创(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存在违规卖出透景生命股份等行为。

监管函显示,启明维创(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月5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7年4月21日至2020年2月3日,该中心持有透景生命股份比例由10.48%降低至5.17%,变动比例为5.31%;其中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主动减持5.21%,因透景生命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动稀释0.1%。该中心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停止卖出透景生命股份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该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启明维创(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股东为启明富裕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9.00%;第二大股东为启明环球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监管函原文:

关于对启明维创(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6号

启明维创(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作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透景生命”)5%以上股东,你中心于2月5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根据《报告书》,2017年4月21日至2020年2月3日,你中心持有透景生命股份比例由10.48%降低至5.17%,变动比例为5.31%;其中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主动减持5.21%,因透景生命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动稀释0.1%。你中心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停止卖出透景生命股份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中心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中心: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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